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慢性疾病数据共享的法律与(3)
因此,在此次疫情过后,公共卫生部门应该就个体权利让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合理性等方面,以及在疫情核心区和核心外围等不同地区应该确定不同的数据共享原则,总结经验教训,拟定疫情暴发的过程中短时间内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需要考虑到法律、伦理与道德,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个人的隐私权利做好相应的预案,使数据共享,如确诊病例所让渡出的隐私应当最大限度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能最低限度对其隐私权造成侵害。另外,我们在这次疫情的数据共享过程中,也感受到,公共卫生事件中数据共享中知情同意几乎难以履行,也是伦理挑战之一。对于知情同意,建议可以考虑通过泛化知情同意的方式,同时落实监管责任分配,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数据共享的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在广泛普及数据共享的要求和意义的情况下,允许仍然不愿意共享信息的个人在公共卫生信息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需要提出的是,截至4月21日,仅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和注册COVID-19的临床研究已超过1200项。这些临床研究的数据按照目前国际共识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在发布试验结果时应该进行数据共享。我们认为,这些数据的共享,除外个别研究实施因患者病情危重无法常规知情同意履行,其后期的数据共享不会产生特别的伦理问题。
2.3 肿瘤数据共享
肿瘤作为一种多基因影响的疾病,肿瘤临床数据以及基因组数据共享最大的价值是有利于肿瘤精准医疗的实现。目前认为,肿瘤的研究数据是非常丰富的,但是,肿瘤的临床预后改观主要依赖于早期发现,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预后没有较大进展。因此,新一代测序技术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基因组等组学成本降低、表型数据和基因型数据整合进行精准医学研究,不仅对肿瘤的个性化诊疗有重要作用,也能够实现个性化预防。
肿瘤数据共享的个体参与者权益保护面临同样的伦理要求——隐私保护和知情同意等。但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比,知情同意履行一般有足够的时间,允许切实履行知情同意,并使数据共享符合自愿自主原则,符合生命伦理的尊重原则。但肿瘤数据共享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肿瘤基因组学,使肿瘤成为广义上的遗传性疾病。肿瘤数据,特别是肿瘤基因组数据的共享,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对肿瘤患者及其所在家庭的个人遗传信息等有泄露的可能,进而引起基因歧视,其基本权利极易被侵犯,例如可能影响公民无法自由选择保险进行投保、个人事业发展中平等权的丧失等。
2.4 伦理问题比较分析
我们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肿瘤等慢性疾病数据共享的潜在法律和伦理问题进行比较,两类数据的共享主要的潜在问题均存在潜在的隐私泄露和知情同意履行问题。对个体参与者具有潜在损害风险。但是两类数据的潜在具体损害有所不同。
关于隐私保护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影响瞬时伤害和生活歧视激烈、明显,疫情较严重时累及人群较大,但是受到歧视时间是有限的。无论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家人的隔离;有前述存在病例小区的管控,以及区域性暂时管制、发病准确到小区的数据共享等,在疫情稳定控制,特别是疫情完全控制后将完全恢复。这是在疫情中共享数据,个体隐私权让渡给公众健康的伦理合理性之一。但是,正如疫情应急实践中所体现的,应该同时给予这些个体以相应的足够支持,包括日常生活、疾病防控等物质提供,以及疾病诊疗和心理支持等,尽量降低损害。而对于缺乏依据的歧视行为,如对医务人员因职业因素被个别小区居民拒绝返回受限事件等,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此外,对个人隐私,应该尽量予以保护,如疫情初期,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信息应该尽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如预防部门、医疗机构等,但是鉴于呼吸道传染疫情容易极快蔓延,对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通告信息。肿瘤等慢性疾病的信息泄露,如心脑血管疾病、肝炎等健康隐私和遗传隐私信息泄露,虽然通常发生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但是一旦泄露,对个人及其家庭的损害可能时间较长。当然,一些因特殊职业的健康要求需要披露健康状况的情况应该除外。
对于知情同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更多的是需要由政府相应部门予以考虑,一般情况,如非疫情特别紧急,应该尽量履行知情同意,对数据共享的意义和个人风险等告知已感染者,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文章来源:《中国肿瘤生物治疗杂志》 网址: http://www.zgzlswzlzz.cn/qikandaodu/2021/0625/646.html